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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今施行 要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旅游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3289次

  11月30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吉林省人大于2013年年底将《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2014年5月正式启动旅游立法修订工作,经过材料搜集研究、开展调研、专家论证和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征求意见等,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旅游规划

  各单位鼓励职工休假旅游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保障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建设旅游营地、主要景区停车场、厕所、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中增加旅游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旅游标识全覆盖。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旅游。

  旅游资源保护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利用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人文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对其建筑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利用旅游资源以及组织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遗产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倡导低碳旅游方式,推进节能环保。

  景区的旅游接待活动,应当在保护旅游资源、保证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旅游接待承载量,实行流量控制。景区最大承载量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旅游经营者

  导游不得殴打谩骂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在景区内占地经营,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

  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实行门票费减免优惠,并设立明示标志。

  边境旅游

  被吊销领队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条例》中规定,省和边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接壤国的边境旅游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边境业务许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增存足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银行担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手续。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应当以团队的形式从国家指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并在与接壤国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旅游活动。边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活动应当在旅行社委派的领队组织下进行。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

  被吊销边境旅游领队证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处罚力度

  造成旅游者滞留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此《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或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