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5-12-02 浏览次数:3436次
中国林业网12月2日讯 在11月26日召开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二审审议,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共6章,34条,分别为总则、设立与规划、保护与管理、利用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国家公园与其他保护地衔接问题,以及关于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以体现习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和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精神。
关于国家公园的定义,文字表述为:“本条例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保护区域。”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应当以国有自然资源为主。需要将非国有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或者其他财产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确需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于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一是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接受本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有关职责。
关于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特许将项目授予经营者投资、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授权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将政府投资的设施有偿移交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交还授权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国家公园将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获取生物标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摆摊设点、搭建帐篷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云南省自1996年起率先在全国开展国家公园模式的探索,目前已批准建立8个国家公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民生、旅游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云南国家公园模式”在全国受到推广。《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彰显了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的立法特点,体现了立法引领改革的精神,符合国务院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保护地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实行更严格保护的生态文明建设改革要求,将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云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林业法制的重视与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