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打“学区房”旗号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1-06 浏览次数:3521次
“买房就能上××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禁承诺为购房者办户口就业升学
《规定》第十八条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此前,开发商宣传楼盘,经常把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购房,往往会以附近地段更高的价格购买所谓的学区房。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家长遭遇了“伪学区房”,距离名校虽近却进不了名校。
《规定》要求,从2月1日开始,除了不能出现与升学有关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也不能再出现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承诺。这些曾经都是开发商喜欢抓住的宣传热点,以达到楼盘热销的目的。新规明确指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项目位置示意图交通比例应恰当
规定中还提出,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广告如提到价格要标明有效期限
新规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提到面积时,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且不能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也属于禁止之列。此外,广告中如果提到了价格,应当清楚标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另外,新规还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楼盘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