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碳汇能力显著增强。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运行,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推动能源发展利用低碳化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9250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9.5%。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推进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实施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工程,有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电,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热电气联产、垃圾发电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选择条件适宜地区开展小型供热堆示范项目,推广和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到2020年,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分别力争达到650万千瓦、240万千瓦、100万千瓦。
(四)推进传统能源多元发展。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推进煤矿机械化、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资源枯竭矿井的退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规范省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推动域外和境外煤炭资源合作开发。加大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力度和技术创新,努力实现油气增储上产,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煤炭、原油、天然气年产量分别稳定在2300万吨、394万吨和25亿立方米;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8.6%左右。
三、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扶持和产品研发,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引领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力争达到45%。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大幅下降。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实施生态建设行动计划,以东部森林、中部黑土地和西部草原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重点,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构建连廊生态、人居生态、采业生态、产业生态、田园生态系统。提升东部长白山生态系统根基屏障功能,推进天然林保护二期、"三北"五期防护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成林地清收还林任务,加强森林抚育,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实施中部黑土地保护行动,推进土壤改良、土地平整、农防林更新改造,治理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秸秆深翻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实施西部供水工程,实现湿地有效补水,加强沙化、退化和盐碱化治理,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进退耕还草还湿。积极增加全省森林和草原碳汇,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森林蓄积量达到10.4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
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4.30%、3.81%、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五、加快地区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市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长春市、吉林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5%,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分别下降18.3%,白城市、延边州分别下降17.9%。
(二)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重点,深化吉林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鼓励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建设。推进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推动开展30个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5个左右国家低碳示范社区。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
(三)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分片区制定贫困地区产业政策,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力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六、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贯彻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制定我省配套管理办法,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目标,给予资金支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我省配额分配机制,提出合理的管控措施,对纳入国家碳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和履约监管工作。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继续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不断提高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工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作用。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低碳发展模式与政策创新、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吉林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和政策框架设计、吉林省适应气候变化方案、吉林省碳排放峰值预测及应对气候变化长远战略等方面研究。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组织省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国家低碳技术。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积极申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相关标准及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财政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低碳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增款项目,加强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吉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作用。各市(州)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高度重视国家对省级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同时加强对市(州)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跟踪评估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