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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从实践走进法条 谁来保护我的"网币"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7-03-30      浏览次数:2966次

 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终于从实践走进法条,成为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寥寥数语,专家认为影响深远。如何看待这一规定?背后又有着怎样的鲜活案例?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规定虽短 短得合适

“短短20多个字,让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少军认为,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简短,但短得合适。

“近年来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有了长远的发展,但对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都包括什么等具体问题都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概括性保护相对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刘少军说。

实际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争论贯穿民法总则制定的始终。草案一审稿第104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可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为一条,而对其物权属性做了模糊处理。

刘少军介绍,国内网络虚拟货币目前已有数百亿规模,如果再算上网络虚拟商品的价值,目前公认的网络虚拟财产规模已十分庞大。“类似淘宝、微信、QQ等网络账号,也有其财产属性,到底属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目前还有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并非只是文字的争议。如果淘宝、微信等网络账号是财产,那么意味着可以继承,但由于这些账户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又涉及死者隐私权,能否继承不无争议;此外,如何处理跟网络账户实名制的关系也将逐渐摆上台面。

“除了目前已经较为公认的网络虚拟财产,未来出现新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的可能性也较大。而要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类新的财产类型,无疑需要一整套法律体系来规范。”刘少军说。

不乏判例 却无定例

与模糊立法形成对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争议频繁见诸报端。

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某在线收费网游玩家李宏晨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游戏装备突然不翼而飞。李宏晨随后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宏晨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李宏晨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实践中基本上都承认了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的财产属性,尽管目前法律没有对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明确界定,但法院根据民法的相关原则规定处理的判例并不少见。”刘少军说。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法院便明确提出: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认定为法律上的财产。在玉溪市华宁县,唐某因诈骗刘某价值11400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相比,网络账户的继承存在较大争议。

2012年7月17日清晨,淘宝女装皇冠店店主艾珺猝然离世,艾珺丈夫希望能够继承该淘宝店铺继续经营,该想法却与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相冲突,艾珺苦心经营两年的淘宝店铺只能无奈关闭。

“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即便有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淘宝店铺,法院也未必能支持继承人的诉求,甚至立案都很难。” 刘少军说。

问题层出 期待规范

据专家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争议,网络虚拟财产到底归用户所有还是平台所有也没有完全明确,其估价也是个难题。

在某游戏平台,游戏装备允许进行交易。但一些玩家私下交易频繁,交易成功后又向平台申诉找回装备。对此,该游戏公司专门建立一个名为“藏宝阁”的交易平台,规定该游戏装备必须到“藏宝阁”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有玩家因在游戏中公开叫卖装备,被该平台直接封禁账号。“游戏装备是不是我的?里面的装备少说也值四五千,可想维权都不知道找谁去?”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认为,游戏装备属于玩家的私人财产,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都不能侵犯。玩家违反规定私下交易固然不对,损害了服务商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服务商并没有权利将账号一封了之,影响其对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服务商可以设计必要程序、采取必要技术手段限制违规交易;用户有权要求交易平台恢复账号。这些问题,未来还是该考虑通过制定网络虚拟财产单行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此外,如何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也存在不小的争议。“Q币等虚拟货币只是存储在电脑中的一组数据,它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无限复制,其真正价值如何评估也需要明确。”刘少军说,“应该客观看待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创新性不足的问题。未来还需要随着实践的推进、判例的积累、理论的争鸣,逐渐明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