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亏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告,2018年人造板集团几乎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原因,是对“林板一体化”战略实施的预期较好,刨花板三公司为该战略的实施主体。请公司补充披露:(1)刨花板三公司作为“林板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主体的主要依据;(2)仅依靠上述依据,人造板集团不对刨花板三公司应收账款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职业判断是否合理、审慎。
回复:
(1)刨花板三公司作为“林板一体化
为解决吉林省域内刨花板企业“林板一体化”战略落地问题,森工集团于2018年12月全资收购吉林森工人造板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资管公司”),本次三户债务人企业均为人造板资管公司全资子公司。至此,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刨花板、露水河林业局、露水河刨花板全部成为吉林森工集团全资子公司,理顺了利益关系和管理架构,为下一步,森工集团拟通过资产划转的方式将三岔子刨花板、露水河刨花板并入属地林业局打下基础,以此作为域内刨花板企业“林板一体化”战略的落地模式。
(2)仅依靠上述依据,人造板集团不对刨花板三公司应收账款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职业判断是否合理、审慎。
“林板一体化”战略实施良好对三家刨花板公司未来偿债能力具有重大影响,是应收款项减值测试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职业判断合理、审慎。具体测试过程详见本回复问题四。